不動產登記最主要的制度目的,是保護合法產權、防範交易風險,但其衍生價值與派生功能,也可以與反腐敗形成良好的對接
      12月22日,醞釀多時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公佈。6章35條,從適用對象、執行部門,到登記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責任,都有詳細規定。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這是物權法明確規定的原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台,意味著以登記的事實來確定物權變動有了具體的操作性方案。作為我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其最主要的制度目的與制度價值,是保護合法產權、防範交易風險,以滿足市場經濟的需求。
      不過,在當前的語境下,人們對這一制度還有一個“溢出期待”——希望它成為一個制度利器,再次開出反腐敗的工作面來。也正是基於這樣的期待,即便未出現在條例中,“以人查房”也迅速成為熱詞。
      應該說,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建立的目的、意義,並不直接指向反腐敗。但也要承認,這項制度包含的衍生價值與派生功能,完全可以與反腐敗形成良好的對接。比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適用人員可以納入反腐敗目標,建立的相關數據系統可以為反腐敗提供發現功能,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可以提高反腐敗的效率。
      當前,反腐敗面臨著複雜的利益博弈,形勢依然嚴峻,仍然面對一定的阻力和挑戰。要讓貪腐者無處容身,反腐敗在制度配套與基礎數據方面,就必須不斷完善。在這種背景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出台,自然會凝聚起人們對反腐敗的期待目光。
      事實上,當登記成為權利保護的重要手段,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會形成一種倒逼效應,讓官員財產情況納入到這個平臺之下。畢竟,如果不動產的擁有者沒有對相關產權進行登記,就會使得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權利歸屬和轉讓存在隱患。而且,不動產登記本身也會通過發揮制度的強制約束作用,來助推官員財產登記的進一步實現。這樣一個“確權”平臺,無疑是深入推進反腐敗的重要前提。
      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此外,國土、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也會因此不斷加強彼此之間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的互通共享。這樣的信息共享機制,自然容易為反腐敗提供及時監督的功能,而且會極大降低反腐敗的成本,提高反腐敗的效率。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制度對於反腐敗來說,既可以發揮配套輔助制度的作用,成為構築制度反腐籠子的重要支撐;也可以作為反腐的輔助工具,發揮新的反腐利器作用。
      當然,讓不動產登記制度與反腐敗形成良好對接,還有很多需要彌合的斷裂地帶。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共享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可能讓人想查就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通過法定程序賦予公權力機關查閱權,更好滿足反腐需要?如何把不動產登記衍生出的種種反腐功能,納入制度反腐敗的框架下來保證其正當性?這一切,顯然還需要更多探索。
      任何一項制度的功能都不是單一的。對於不動產登記制度來說,發揮其反腐敗作用,符合制度正義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從這個角度看,民意要客觀看待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會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氣和決心,讓它積極承載起這樣的民意期待。(單士兵)  (原標題:人民時評:不動產登記如何承載反腐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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